宝鸡4月招聘会,宝鸡4月招聘会时间表
铁道运输管理专业将会从事什么工作?
1、铁路乘务员、车站售票员、站务员、安检员、客运员、检票员、VIP接待员、铁路客服代表、调度员、调车员等。
2、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主要面向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企业的五大岗位群就业,五大岗位群分别为铁路接发列车、铁路车站作业计划、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和列车调度指挥岗位群,主要岗位包括信号员、助理值班员、连结员、制动员、售票员、客运员、列车员、货运员、列车调度员等,职业发展岗位主要包括车站值班员、调车长、调车区长、车站调度员、客运值班员、货运值班员、***调度员等。
3、铁路车站(助理)值班员、信号员、连结员、调车长、车站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售票员、客运员、列车员、行李员等工作岗位。
铁道运输管理专业毕业生可以从事的工作岗位是比较多的,选择一份什么样的工作都取决于学生自己想从事一份什么样的工作。
最后祝大家都可以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努力拼搏,取得一番大的成就。
因为我所在的学校属于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刚好我们学校开设了铁路运营与管理专业。我们学校属于县区的唯一一所中职学校,所以肩负着培养技能人才的任务,但是因为地方***环境和就业条件有限,所以便和陕西省宝鸡市的陕西中北专修学院实行联办模式。
学制为三年时间,1.5+1.5。由于中北学院在铁路行业的办学时间早,所以有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号称“中国高铁人才的黄埔军校”。本专业共有铁路乘务、铁路供电、铁路安检、铁路传媒和铁路餐饮方向,学生在我们学习基础的公共文化课程,到了第二学年的下学期统一到宝鸡这家学院进行专业课程的学习。到了第三学年一些铁路行业的企业会到中北学院进行招聘会,学生通过面试便可奔赴铁路行业的就业岗位。
客人带骨灰盒入住酒店遭店主索赔7万元,这是精神损失赔偿还是敲诈?
这件事情并不是象标题和新闻摘录里写得这么简单。而是秦先生一家瞒着店家,还带了两个直径50cm花圈上去,要在房间里设灵堂。
老人故去,兹事体大,亲人觉得骨灰不能在车里孤零零放一晚上,是对逝者的不尊重或者不孝顺。秦先生一家的顾虑,也不是不能理解。但至少应该征求一下店家意见。
如果店家不许可,再去想其它办法尽自己的心意。
秦先生的做法有两个不妥之处,一是不打招呼就把东西带进去了,二是店家意识到不对,问起来是不是拿骨灰盒上去了,秦先生是先否认的,之后店家一再追问,他才承认要设灵堂。
事先为什么不征求意见?事发后为什么不承认?说明秦先生自己也心知肚明,没有哪家酒店,会允许客人带着骨灰盒入住,更何况还要在房间里设一晚上的灵堂。
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很搞笑的反差,一方面鼓吹传统文化有多好有优秀,另一方面又以传统文化的一些糟粕行难以启齿之事,比如此案中的酒店店主,妥妥的敲诈。
先看那7万元的名目,“精神损失赔偿”,按照法学界普遍认可的定义,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密切相关的一种损害内容,其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也可不同时发生,因其多为损害的是人格权利,而人格权的本质是定向选择,这种定向选择被法律保护或制约。
在中国的民法体系中,精神损害的核心主体也是人格权。而在本案中,住店的客人讲骨灰盒搬入酒店内,损害了店主什么人格权?我实在看不到。如果店主以此事伤害酒店的商业信誉,导致客流量减少,品牌价值下滑,倒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不过,那也很难胜诉,因为店家很难举证自己遭到的经济损失——事实上也几乎不存在。
所以,店家就选择了地头蛇的处理办法,那就是拦住事主一家,不给钱不让走。在这起***中,在事主报警后处警的警察,做法很值得商榷。警察认为“属于民事***,可以找当地***协调解决”,定性含混,现场处置失当,没有体现出应有的法律素养和责任心。
店主认为事主一家搬骨灰盒入室内侵害了酒店的权益,提出索赔,这当然属于民事***。但是,事主打电话报警求助,并不是冲着这个民事***去的,而是店主纠集当地多人阻拦事主一家不许离开,已构成事实上的非法拘禁(至于非法拘禁罪,则需要更严密的要件),显然属于警察应该处置的治安案件。所以,警察当时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护送事主一家离开酒店,至于酒店一方主张的民事***,完全可以建议其向当地***提起民事诉讼。
这让我想起山东于欢案中,在命案发生前,警察的处置方式时候也遭遇广泛的质疑,当然警方后来也给出了解释。不过,既然此案中处警警察也认可民事的归民事,那么以民事***为借口,纠集多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还是民事***吗?
据说当地警方已对此事立案,但我估计最终以调解罢了,尽管酒店方面明显涉嫌敲诈勒索,七万元一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要知道,这种事儿在基层很多。
#带骨灰盒住酒店,赔店主精神损失7万#这一***近期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引关注。目前当事双方僵持,酒店认为房间已报废损失较大,家属则认为此举是“敲诈”。
我认为酒店方索要的赔偿明显具有敲诈勒索的意图,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并处罚金。
解剖该条法律规定,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回顾
个人看法
第一,大家敬鬼神,尊重当地的风俗,没问题。
但是店主强制秦先生赔偿10万,难道首先不应该给其他房客一个应有的交代吗?谁都有顾忌之心,尤其是这里,但是能不能给房客说明一下,不要惊扰到别人的正常情绪。谁都想不看到酒店里设有灵堂,细心想吓都吓死了。
第二,这位先生失去至亲,已经是极其悲伤的事情了,还要他们家赔偿精神损失费。如果你开始就制止,就不会闹的那么僵,从10月拖到现在。酒店强制秦先生留下,使得逝去的灵魂得不到安息,那酒店怎么不赔偿秦先生一家的精神损失?
出门在外,都不容易,请理解别人,尊重别人。
前不久,祖籍长治潞城市东邑乡神泉村的秦安平先生,从陕西省宝鸡市携全家老小三代一行11人驱车回到阔别多年的家乡,准备安葬去世一年的母亲骨灰欲与父亲合墓。
当他将母亲的骨灰盒带到下榻的潞城市四季金源商务酒店,准备在房间内设灵堂时被店主发现。
店主提出十万元的索赔,后经多方协商达成了七万元的精神补偿。
酒店认为房间已报废损失较大,家属则认为此举是“敲诈”。
事后秦某向潞城市公安局报了案,目前该案已立案侦查。
有网友看了新闻表示:
这辈子除非你没有老人,不管咋样,我为这孝子点赞,记住这个店,不孝子开的。
那么店家提出的赔偿合法吗?是否有法律规定骨灰盒不能带到相关场所?
首先,店主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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