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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4月招聘会,宝鸡4月招聘会时间表

huangp1489huangp1489时间2024-10-07 07:36:10分类招聘会浏览15
导读:铁道运输管理专业将会从事什么工作?客人带骨灰盒入住酒店遭店主索赔7万元,这是精神损失赔偿还是敲诈?铁道运输管理专业将会从事什么工作?1、铁路乘务员、车站售票员、站务员、安检员、客运员、检票员、VIP接待员、铁路客服代表、调度员、调车员等。2、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主要面向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
  1. 铁道运输管理专业将会从事什么工作?
  2. 客人带骨灰盒入住酒店遭店主索赔7万元,这是精神损失赔偿还是敲诈?

铁道运输管理专业将会从事什么工作

1、铁路乘务员、车站售票员、站务员、安检员、客运员、检票员、VIP接待员、铁路客服代表、调度员、调车员等。

2、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主要面向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企业的五大岗位就业,五大岗位群分别为铁路接发列车、铁路车站作业计划、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和列车调度指挥岗位群,主要岗位包括信号员、助理值班员、连结员、制动员、售票员、客运员、列车员、货运员、列车调度员等,职业发展岗位主要包括车站值班员、调车长、调车区长、车站调度员、客运值班员、货运值班员、***调度员等。

3、铁路车站(助理)值班员、信号员、连结员、调车长、车站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售票员、客运员、列车员、行李员等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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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铁道运输管理专业毕业可以从事的工作岗位是比较多的,选择一份什么样的工作都取决于学生自己想从事一份什么样的工作。

最后祝大家都可以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努力拼搏,取得一番大的成就。

你好,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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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所在的学校属于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刚好我们学校开设了铁路运营与管理专业。我们学校属于县区的唯一一所中职学校,所以肩负着培养技能人才任务,但是因为地方***环境和就业条件有限,所以便和陕西省宝鸡市的陕西中北专修学院实行联办模式。

学制为三年时间,1.5+1.5。由于中北学院在铁路行业的办学时间早,所以有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号称“中国高铁人才的黄埔军校”。本专业共有铁路乘务、铁路供电、铁路安检、铁路传媒和铁路餐饮方向,学生在我们学习基础的公共文化课程,到了第二学年的下学期统一到宝鸡这家学院进行专业课程的学习。到了第三学年一些铁路行业的企业会到中北学院进行招聘会,学生通过面试便可奔赴铁路行业的就业岗位。

总体来说学生的就业率高,找到了稳定的工作,工资收入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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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带骨灰盒入住酒店遭店主索赔7万元,这是精神损失赔偿还是敲诈?

这件事情并不是象标题和新闻摘录里写得这么简单。而是秦先生一家瞒着店家,还带了两个直径50cm花圈上去,要在房间里设灵堂。

老人故去,兹事体大,亲人觉得骨灰不能在车里孤零零放一晚上,是对逝者的不尊重或者不孝顺。秦先生一家的顾虑,也不是不能理解。但至少应该征求一下店家意见。

如果店家不许可,再去想其它办法尽自己的心意。

秦先生的做法有两个不妥之处,一是不打招呼就把东西带进去了,二是店家意识到不对,问起来是不是拿骨灰盒上去了,秦先生是先否认的,之后店家一再追问,他才承认要设灵堂。

事先为什么不征求意见?事发后为什么不承认?说明秦先生自己也心知肚明,没有哪家酒店,会允许客人带着骨灰盒入住,更何况还要在房间里设一晚上的灵堂。

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很搞笑的反差,一方面鼓吹传统文化有多好有优秀,另一方面又以传统文化的一些糟粕行难以启齿之事,比如此案中的酒店店主,妥妥的敲诈。

先看那7万元的名目,“精神损失赔偿”,按照法学界普遍认可的定义,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密切相关的一种损害内容,其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也可不同时发生,因其多为损害的是人格权利,而人格权的本质是定向选择,这种定向选择被法律保护或制约。

在中国的民法体系中,精神损害的核心主体也是人格权。而在本案中,住店的客人讲骨灰盒搬入酒店内,损害了店主什么人格权?我实在看不到。如果店主以此事伤害酒店的商业信誉,导致客流量减少,品牌价值下滑,倒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不过,那也很难胜诉,因为店家很难举证自己遭到的经济损失——事实上也几乎不存在。

所以,店家就选择了地头蛇的处理办法,那就是拦住事主一家,不给钱不让走。在这起***中,在事主报警后处警的警察,做法很值得商榷。警察认为“属于民事***,可以找当地***协调解决”,定性含混,现场处置失当,没有体现出应有的法律素养和责任心。

店主认为事主一家搬骨灰盒入室内侵害了酒店的权益,提出索赔,这当然属于民事***。但是,事主打电话报警求助,并不是冲着这个民事***去的,而是店主纠集当地多人阻拦事主一家不许离开,已构成事实上的非法拘禁(至于非法拘禁罪,则需要更严密的要件),显然属于警察应该处置的治安案件。所以,警察当时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护送事主一家离开酒店,至于酒店一方主张的民事***,完全可以建议其向当地***提起民事诉讼。

这让我想起山东于欢案中,在命案发生前,警察的处置方式时候也遭遇广泛的质疑,当然警方后来也给出了解释。不过,既然此案中处警警察也认可民事的归民事,那么以民事***为借口,纠集多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还是民事***吗?

据说当地警方已对此事立案,但我估计最终以调解罢了,尽管酒店方面明显涉嫌敲诈勒索,七万元一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要知道,这种事儿在基层很多

#带骨灰盒住酒店,赔店主精神损失7万#这一***近期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引关注。目前当事双方僵持,酒店认为房间已报废损失较大,家属则认为此举是“敲诈”。

我认为酒店方索要的赔偿明显具有敲诈勒索的意图,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并处罚金。

解剖该条法律规定,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回顾

个人看法

第一,大家敬鬼神,尊重当地的风俗,没问题。

但是店主强制秦先生赔偿10万,难道首先不应该给其他房客一个应有的交代吗?谁都有顾忌之心,尤其是这里,但是能不能给房客说明一下,不要惊扰到别人的正常情绪。谁都想不看到酒店里设有灵堂,细心想吓都吓死了。

第二,这位先生失去至亲,已经是极其悲伤的事情了,还要他们家赔偿精神损失费。如果你开始就制止,就不会闹的那么僵,从10月拖到现在。酒店强制秦先生留下,使得逝去的灵魂得不到安息,那酒店怎么不赔偿秦先生一家的精神损失?

出门在外,都不容易,请理解别人,尊重别人。

前不久,祖籍长治潞城市东邑乡神泉村的秦安平先生,从陕西省宝鸡市携全家老小三代一行11人驱车回到阔别多年的家乡,准备安葬去世一年的母亲骨灰欲与父亲合墓。

当他将母亲的骨灰盒带到下榻的潞城市四季金源商务酒店,准备在房间内设灵堂时被店主发现。

店主提出十万元的索赔,后经多方协商达成了七万元的精神补偿。

酒店认为房间已报废损失较大,家属则认为此举是“敲诈”。

事后秦某向潞城市公安局报了案,目前该案已立案侦查。

有网友看了新闻表示:

这辈子除非你没有老人,不管咋样,我为这孝子点赞,记住这个店,不孝子开的。

那么店家提出的赔偿合法吗?是否有法律规定骨灰盒不能带到相关场所?

首先,店主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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